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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應急管理局發布《金灣區“7·25”珠機城軌金海大橋施工段箱梁垮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認定,珠海市金灣區“7·25”珠機城軌金海大橋施工段箱梁垮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1,040,561元。
《報告》指出,事故調查組通過深入調查和專家論證,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人違規拆除箱梁底鋼管支撐,導致鋼管立柱壓潰從而滿堂支架失穩,造成整個支架體系垮塌。
事故發生經過
2021 年 7 月 24 日下午施工單位前移掛籃,準備在右幅165#墩 7 號塊施工,發現大里程(往珠海機場方向)側掛籃與邊跨現澆箱梁支架存在沖突,掛籃移動遇到障礙。
7 月 25 日 6 時許,成都盛祥建設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盛祥公司”)施工一隊(橋梁隊)14 名工人在完成班前教育交底后,5 名工人前往 165#墩大里程方向從事移動掛籃作業(從 A6~A7 節段),以便為箱梁掛籃與靠近 166#墩的現澆梁合攏做好準備。8 時02 分許(經核對事故發生時視頻顯示時間為 8 時 20分,比北京時間快約 18 分鐘),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珠機城軌金海公路大橋公路代建段(白藤河大橋)右幅 165#~166#墩現澆段 Ay9 梁段支架失穩,造成梁體墜落海中,導致正在拆除掛籃平臺作業的 5 名工人掉落到白藤河水道后失聯,具體位置為:113°24′59"E,22°04 ′ 13"N ,對應里程為公右 YK15+737.949 ~公右YK15+772.099。預測結果顯示事發時附近海域有偏南風 3-4級,流速0.02m/s-0.18m/s。事故發生時氣象監測實況記錄,室外氣溫:29.7℃,風向:東北風,平均風速:1.5 米/秒(1級),最大陣風:2.8 米/秒(2 級),無降雨。
事故梁體段基本情況
事故梁體段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完成澆筑,此位置水深5~7m,最大漲潮流速為 1.05m/s,最大落潮流速為 1.2m/s,最大漲潮差 2.66m。梁體距離岸邊 213 m,距離河床面高度約 16.7m,河床現狀為淤泥層,層厚約 25m。梁段長度 32.15m,高度 4m,梁寬 19.7~20.4m,此段砼體積 637m3,重約 1656t。直線段現澆支架采用梁柱式鋼管支墩結構,基礎采用鋼管立柱+鉆孔樁基礎。橫梁采用雙拼型鋼,承重梁采用大橋一號組裝。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深入調查和專家論證,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人違規拆除箱梁底鋼管支撐,導致鋼管立柱壓潰從而滿堂支架失穩,造成整個支架體系垮塌。
經調查組核查《公路 66.5m 連續剛構現澆支架設計圖》《金海公路大橋 66.5m 連續剛構施工專項方案》及批準文件、《金海大橋 66.5m 梁現澆支架計算書》《公路 66.5m 連續剛構現澆支架驗算報告》、166#邊跨現澆段鋼管樁安裝記錄、《金海公路大橋連續剛構預壓方案》《公路右幅 165#~166#現澆支架施工監測沉降報表》、現場工程地質資料、鉆孔樁實施記錄及其水下混凝土灌注記錄、現澆段支架驗收表等材料,認定該現澆支架設計、復核、審批手續完備,現場支架的實施滿足相關規范和符合設計要求。
經綜合分析,調查組認為:1.大潮影響導致事故發生的概率極低。7 月 24 日 8 時,最高潮位 1.31 米,最低潮位-1.11米,潮差 2.42 米,7 月 25 日 8 時至 9 時潮位 1.15 米~1.28米。該潮位和潮差均處于正常范圍,因此導致支架垮塌的概率較低。2.經查閱相關視頻資料和了解,事發前后時間段該水域無船舶進入,排除了船舶撞擊支架的可能性。3.經查閱資料,支架設計、施工方案以及實施從程序到監測結果都符合要求。施工完成后,進行壓載實驗,實驗分三次進行壓載,第一次是壓載設計荷載的 60%,第二次是壓載設計荷載的100%,第三次是壓載設計荷載的 120%。從壓載監測結果表明支架是穩定。現澆梁頂板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完成澆筑,監測記錄表明沒有異常。4.事故發生后,技術調查組委托第三方,對金海大橋箱梁現澆模板支架用鋼管管節進行了鋼管質量和鋼板力學指標檢測,檢測結果滿足設計要求和相關規范要求。
經委托第三方對現澆混泥土箱梁支架結構體系進行驗算得出結論如下:1.鋼管立柱在正常施工情況下(即現澆梁段無向下傾斜時),其穩定性滿足要求,其計算結果也與施工方案中的結果一致。2.針對上部支架突發失穩,造成的現澆梁段右側向下傾斜約 2.8°,由此產生的較大水平推力,導致鋼管立柱的傾覆彎矩大于抗傾覆彎矩,進而導致整個鋼管立柱和上部結構的傾覆。
事發時,165#墩 A6 節段掛籃施工完畢,5 名工人繼續實施掛籃向 166#墩側方向移動工作,準備施工 A7 節段,移動過程中掛籃前端輔助施工部件與現澆段梁底滿堂碗扣支架位置沖突,工人為使掛籃移動到位,擅自拆除梁底部分碗扣支架剪刀撐、橫撐和立桿。按照該支架剪刀撐和橫撐多為4-6 米長,即每道剪刀撐和橫撐與多跨立桿連接(立桿橫向間距 60cm,縱向間距 90cm),拆除后會造成多跨支架為不穩定體系;同時,經計算,拆除部分鋼管立桿后,立桿軸力重新分配,部分立桿超出承載能力范圍,不穩定體系結合局部軸力超限形成面向 165#墩側方向的低頭變形,支架局部失穩,直至滿堂支架整體失穩。
相關企事業單位存在的問題
業主單位:珠海交通集團
1. 曲解投資人概念,否認自身業主身份。
2. 未按約定進行安全生產監管。
3. 未按法律規定約定自身及其注冊成立的全資子公司金海公路大橋公司安全管理責任。
項目法人:金海公路大橋公司
1. 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只管出資,不管安全。
代建單位:廣珠城際軌道交通公司
1. 對工程項目非法轉包、勞務分包行為監督制止不力。
2. 對施工安全檢查存在把關不嚴、走過場的情形。
3. 未按約定向業主單位報告事故。
施工單位:中鐵建大橋局、中鐵建大橋局第四公司
1. 違法轉包全部中標工程、進行勞務分包。
2. 安全技術交底對象不全面,針對性不強。
3. 施工單位對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工作不重視,存在嚴重無證上崗情況。
4. 項目部管理混亂,安全監管工作落實不到位。
5. 管理人員更換過于頻繁,安全生產的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監理單位:天津新亞太監理公司
1.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派駐違反規定,監理人員資質、能力不符合公路工程監理要求。
2. 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未能發現施工單位存在違法轉包、勞務分包問題。
3. 項目監理人員未全面履行監理職責。
4. 現場監理工作不嚴格,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監管不到位。
勞務單位:成都盛祥公司
1. 安全生產能力水平不足,施工過程中安全隱患問題頻發。
2. 違規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和納入懲戒的單位
5人被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于海洲,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珠機城軌 HJZQ-2標一工區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郭剛,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珠機城軌 HJZQ-2標一工區項目部工程部技術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翟記崗,天津新亞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HJJL-2 標一工區項目總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黃漢強,成都盛祥建設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能力水平不足,使用多名持無效特種作業證件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工作;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所屬員工多次發生違規冒險作業情形;事故發生當日,未安排班組長、安全員對掛籃移動工作進行現場安全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春浩,成都盛祥建設勞務有限公司班組工班長,事故發生當日,其擅自離開作業現場,未對掛籃移動工作進行現場安全監管或指定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珠海金海公路大橋有限公司,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廣東廣珠城際軌道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天津新亞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并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成都盛祥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議由市交通運輸局報上級交通運輸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其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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